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59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雷,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锋,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王晏蓉,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倩,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晓,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燕,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 上诉人陈雷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上诉人郑晓、被上诉人陈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雷于2019年6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雷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42元,减半收取为5521元,由陈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雪晴
审 判 员 姬 钊
审 判 员 蒋 瑜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