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03执992号
申请执行人:李子波,男。
被执行人:吴爱胜,男。
被执行人:南阳市昊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子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终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爱胜、南阳昊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终3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峥
代理
审判员 党阳
代理
审判员 王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