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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03执992号

李子波、吴爱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子波;吴爱胜;南阳市昊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03执992号

申请执行人:李子波,男。

被执行人:吴爱胜,男。

被执行人:南阳市昊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子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终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爱胜、南阳昊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终3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峥

代理

审判员  党阳

代理

审判员  王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