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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27执769号之一

杜远治、袁学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杜远治;袁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27执7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杜远治,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袁学定,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杜远治与被执行人袁学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527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远治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杜远治经济损失1993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袁学定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杜远治给付19930元及相应利息。

二、本案执行费199元、案件受理费376元,由被执行人袁学定负担。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学定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秭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