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27执7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杜远治,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袁学定,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杜远治与被执行人袁学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527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远治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杜远治经济损失1993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袁学定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杜远治给付19930元及相应利息。
二、本案执行费199元、案件受理费376元,由被执行人袁学定负担。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学定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秭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