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81民初1526号
原告:伍林林,女,汉族,1988年02月06日出生,耒阳市人,住耒阳市灶市。
委托代理人:段亚平,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夏霞,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腾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五里牌居委会新城一路与五梅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曹文俊。
被告:湖南华洋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五星村。
法定代表人:胡波。 原告伍林林与被告衡阳市腾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南华洋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林林以与被告腾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林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0元,减半收取计5,125元,由原告伍林林负担。
审 判 员 邓小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
书记员 王 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