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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81民初1526号

伍林林与衡阳市腾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南华洋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伍林林;衡阳市腾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南华洋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81民初1526号

原告:伍林林,女,汉族,1988年02月06日出生,耒阳市人,住耒阳市灶市。

委托代理人:段亚平,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夏霞,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腾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五里牌居委会新城一路与五梅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曹文俊。

被告:湖南华洋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五星村。

法定代表人:胡波。 原告伍林林与被告衡阳市腾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南华洋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林林以与被告腾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林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0元,减半收取计5,125元,由原告伍林林负担。

审 判 员  邓小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

书记员  王 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