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5967号
原告:赤峰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富和园八区。
法定代表人:王大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女,1973那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赤峰市。
被告:连月侠,女,出生年月日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民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连月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赤峰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赤峰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晶晶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