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290号申请执行人荆克科,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3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克科银行存款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韦 亚 磊
审判员 李昌松
审判员李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