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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21执94号

李聪梅、肖风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聪梅;肖风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1执94号申请人李聪梅,曾用名李聪敏,女,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被执行人肖风敏,男,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现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221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李聪梅申请执行肖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221执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留锋

审判员  邵红伟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书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