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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执4781号

刘丰乐、赵宏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丰乐;赵宏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4781号申请执行人刘丰乐,男,汉族,1970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赵宏刚,男,汉族,1968年2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特159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4月8日立案执行。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91执47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亚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