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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21执恢85号之一

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西省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浙江华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121执恢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东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侯海刚。

被执行人:浙江华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西城路**。

法定代表人:龚辉弟。本院在执行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和传统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华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华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纳入最高院失信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耀春

审判员  孙希亮

审判员  秦广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武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