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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4624号

赵孙俪、李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孙俪;李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4624号申请执行人赵孙俪,女,回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培,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赵孙俪申请执行李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0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孙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审理期间,本院于2017年5月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03号院3号楼3单元58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4.39平方米,郑房权证字第**),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25号6号楼1单元1-2层2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231.47平方米,权证号码140××××4584号);二、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2月21日提起网络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有1辆车与轮封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5月17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五、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除上述已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19年3月1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询无住房公积金信息;于2019年3月1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查找被执行人李培的下落,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李培的下落六、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赵孙俪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除上述已轮候查封的房产与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与2019年5月17日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别克牌汽车(车牌号:豫A×××**),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查封;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除上述房产外与车辆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培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松鹤

审判员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天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