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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3民初1200号

沂源县富金龙装饰有限公司与滕玉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5-25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沂源县富金龙装饰有限公司;滕玉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1200号

原告:沂源县富金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历山街道办事处沂蒙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85003091F。

法定代表人:蒋永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友锋,沂源公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滕玉夫,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东,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沂源县富金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滕玉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沂源县富金龙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友锋、被告滕玉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沂源县富金龙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装饰材料费38204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1年3月13日至欠款清偿之日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至2013年7月份,被告滕玉夫多次从原告处赊购装饰材料,共欠下装饰材料款38204元,有被告签字确认的销售清单为证。此款经原告多年催要,但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诿不付,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滕玉夫辩称:1、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的装饰材料,都已支付完货款,已经不欠原告货款,原告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2、原告起诉的欠款事实发生的时间为2011年3月至2013年7月期间,该事实发生至今已经五年多,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期间原告也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已经丧失了胜诉权,原告无权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署名“滕玉夫”欠款销货单的销货单位的名称与原告沂源县富金龙装饰有限公司名称不相符,原告沂源县富金龙装饰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沂源县富金龙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彩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