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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513执309号之一

马伟烘、彭晓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伟烘;彭晓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513执3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伟烘,男,汉族,1998年2月21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彭晓忠,男,汉族,1991年11月3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 马伟烘与彭晓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513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彭晓忠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马伟烘货款69817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8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晓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马伟烘货款69817元及利息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88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彭晓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另经在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彭晓忠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S×××××雅阁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但末能扣押到案暂不能处置,余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彭晓忠名下的车辆已经查控,余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彭晓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9)粤0513执3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淑创

审判员  姚松辉

审判员  朱子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华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