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22执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阳瑞丰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长青路**。
法定代表人:施天乐,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衡阳市衡惠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陈光兰,总经理。衡阳瑞丰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衡阳市衡惠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民终1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衡阳市衡惠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在数字法院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继而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衡阳瑞丰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19年6月1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衡阳瑞丰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被执行人衡阳市衡惠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衡阳瑞丰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案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衡阳瑞丰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衡阳市衡惠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谭子山
审判员 张云武
审判员 王一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蒋云志
书记员陈慧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