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1221民初711号
原告:邱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成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成县。
原告邱某与被告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邱某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邱某负担。
审 判 员 姚茂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 建
书 记 员 彭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