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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221民初711号

邱某与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邱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1221民初711号

原告:邱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成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成县。

原告邱某与被告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邱某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邱某负担。

审 判 员 姚茂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 建

书 记 员 彭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