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1执69号申请执行人渑池仰韶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渑池县。被执行人渑池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关于渑池仰韶砼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渑池顺和置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1221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1、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渑池顺和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渑池顺和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渑池顺和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9年1月7日、2月13日、3月11日、6月19日四次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渑池顺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渑池顺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情况;5、2019年2月19日,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上述执行活动,于2019年5月29日与申请人渑池仰韶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告知,要求其再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渑池仰韶砼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渑池顺和置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留锋
审判员 邵红伟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昊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