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422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刘庭松与被执行人刘桂英继承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刘庭松;刘桂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0422执53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庭松与被执行人刘桂英继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2019)湘0422民初9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庭松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衡南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2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马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