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8民初3262号
原告:吴杰,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峰,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亚亭,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军,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513XXXXXXXXXXXXXXX,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李立春,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530XXXXXXXXXXXXXXX,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负责人:冉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杰与被告贾军、李立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杰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杰承担。
审判员 高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景茹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