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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06民初825号之一

毛国珍与刘仁勇、程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4-27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毛国珍;刘仁勇;程海清;樊瑞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06民初825号之一

原告:毛国珍,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刘仁勇,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程海清,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樊瑞虎,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国珍诉被告刘仁勇、程海清、樊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国珍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该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审理。

审 判 长  王 飞

审 判 员  匡雅颖

人民陪审员  帅启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贝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