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06民初825号之一
原告:毛国珍,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刘仁勇,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程海清,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樊瑞虎,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国珍诉被告刘仁勇、程海清、樊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国珍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该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审理。
审 判 长 王 飞
审 判 员 匡雅颖
人民陪审员 帅启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贝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