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宁0202民初1981号
原告:韩纪荣,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辉,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杰,男,1995年7月3日出生,回族。
原告韩纪荣与被告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韩纪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辉、被告王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纪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煤款12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常年经营煤炭生意,2019年通过微信煤炭群认识被告,被告称有煤炭向原告出售。后经双方协商,口头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10万元煤炭。2019年5月15日,原告指示其工作人员王国祥向被告银行账户内转入煤款10万元后,安排车辆前往被告指示的石炭井煤矿拉煤。原告雇佣的车辆装煤后,煤矿以原告未支付煤款为由拒绝放行。原告随即联系被告沟通,被告谎称其账户尚未收到原告转账的10万元煤款,原告无奈之下再次指示王国祥向被告银行账户中转入10万元煤款后,煤矿放行原告雇佣的运煤车辆,当日原告共计运走价值72000元的煤炭。后经原告核实,转给被告的两笔款均已成功,共计向原告银行账户内转入购煤款20万元。原告随即找到被告理论,被告称已经将20万元全部交给煤矿,并称其从煤矿退款后即刻将多收取的128000元退还给原告。经原告多方打听,被告仅向煤矿支付煤款72000元,剩余128000元由被告据为己有。此后,原告多次试图联系被告均无果,后得知被告因涉恶案件被羁押在石嘴山看守所。综上,被告以欺诈方式获得原告煤款,在承诺退还后拒不履行义务,原告为此起诉至法院。
被告王杰辩称,原告起诉及欠付煤款数额属实。原告韩纪荣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如下:证据一、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一张客观、真实,对2019年5月15日通过王国祥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被告王杰分两笔各转入10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二、电信业务专用收据一张与证据三、手机短信、微信照片各一张相互印证,对原告通过手机短信、微信与被告(手机号181XXXXXXXX、微信用户“XXX”)就案涉煤款返还问题沟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5日,原告经过被告购买煤炭,原告通过案外人王国祥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向被告王杰账号×××的银行账户内分两笔各转入10万元(合计20万元),当天原告仅拉走价值72000元的煤炭。后原告通过手机短信、微信要求被告返还多付煤款,被告同意返还余款但至今未付。原告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分两笔共向被告支付20万元购煤款,但仅取得价值72000元的煤炭,被告同意将余款予以返还,故原告诉求被告返还煤款128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纪荣返还煤款128000元。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被告王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翠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员 杨炳蔚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
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