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85执1673号之二

韩鹏旭、梁帅飞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韩鹏旭;梁帅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16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韩鹏旭,男,汉族,1992年9月10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梁帅飞,男,汉族,1984年1月19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申请执行人韩鹏旭与被执行人梁帅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豫0185民初5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帅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帅飞在交通银行(账号:62×××35)的银行存款10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书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