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4民初7643号原告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楷林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阳青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晨星,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依颖,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依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解秋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