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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03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生强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盛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丹东生强工贸有限公司;梁盛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03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生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宁生强。

被执行人:梁盛柱,男,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生强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盛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8)辽0603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92900元,并承担诉执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辽0603执2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自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员 :陶占华 执行员 :王瀚琳 执行员 : 葛 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范 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