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04执340号之一
申请人: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00766207945H。住所地:开封市市民之家**。委托代理人杜江华、刘宜昆,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陈某,男,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李某,男,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陈某、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204民初22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
一、被告陈某于2017年11月24日支付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485.86元(已当场履行),于2017年12月24日前支付原告本金20000元,之后每月支付原告10000元,直至清偿全部欠款,如有一期违约,原告可就下余全部款项及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李某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950.00元。执行中,申请人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陈某、李某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同意解除被执行人陈某、李某名下财产的查封措施。申请人实现债权35084元整,执行费9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剩余34916元分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陈某、李某名下财产的查封措施。
二、终结(2017)豫0204民初2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某、李某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丽
审判员 王 静
审判员 李传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羽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