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4民初3537号
原告:武汉加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北路特**。
法定代表人:贺新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青,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国清,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武汉加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加贝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徐岚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瑞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