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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4民初3537号

武汉加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国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武汉加贝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国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4民初3537号

原告:武汉加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北路特**。

法定代表人:贺新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青,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国清,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武汉加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加贝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徐岚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瑞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