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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272号

祁显雷、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祁显雷;刘艳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祁显雷,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刘艳梅,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祁显雷与被执行人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巨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法定日期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艳梅名下有位于巨野县龙固镇管庄村327国道北太平路西1号1幢1、2号(房产证为巨房权证2012字第S266427号和巨房权证2014字第××号)的房产和土地,被执行人并用该房产和土地作了抵押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艳梅名下位于巨野县龙固镇管庄村327国道北太平路西1号1幢1,2号(房产证为巨房权证2012字第××号、巨房权证2014字第××号)的房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刘艳梅名下位于巨野县龙固镇管庄村327国道北太平路西1号的土地(土地证号为巨国用2011第367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允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 康山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鲁1724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祁显雷,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赵村双春巷2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10224196410290334。

被执行人:刘艳梅,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龙固镇管庄村6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8112052222。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祁显雷与被执行人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巨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法定日期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艳梅名下有位于巨野县龙固镇管庄村327国道北太平路西1号1幢1、2号(房产证为巨房权证2012字第S266427号和巨房权证2014字第××号)的房产和土地,被执行人并用该房产和土地作了抵押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艳梅名下位于巨野县龙固镇管庄村327国道北太平路西1号1幢1,2号(房产证为巨房权证2012字第××号、巨房权证2014字第××号)的房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刘艳梅名下位于巨野县龙固镇管庄村327国道北太平路西1号的土地(土地证号为巨国用2011第367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彭允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康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鲁1724执27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祁显雷与被执行人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鲁1724执27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是涉案房产登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艳梅名下位于巨野县龙固镇管庄村327国道北太平路西1号1幢1,2号(房产证为巨房权证2012字第××号、巨房权证2014字第××号)的房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刘艳梅名下位于巨野县龙固镇管庄村327国道北太平路西1号的土地(土地证号为巨国用2011第367号)。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查封标的物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年月日附:(2016)鲁1724执27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