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923执278号

李丽培与周四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丽培;周四苟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923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李丽培,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执行人:周四苟,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丽培与被执行人周四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的(2018)鄂0923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周四苟仍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丽培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李丽培与周四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土地、房屋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四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不知去向,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李丽培,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丽培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四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鹤龄

审判员  董金洲

审判员  王长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 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限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