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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4执378号

高要区金利镇富德五金厂、薛伟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4-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要区金利镇富德五金厂;薛伟利;薛伟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高要区金利镇富德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石林社区黄江村经济开发区内(土名:大尖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83MA4W010F9G。 被执行人薛伟利,男,汉族,1994年9月12日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执行人薛伟帆,男,汉族,1988年6月23日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本院在执行高要区金利镇富德五金厂与薛伟利、薛伟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薛伟利名下车牌号为粤H×××××纳智捷牌汽车一辆,但该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故未能处置拍卖。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智周

审判员  林维江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