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81执91号
申请执行人:兰时敏,男,1984年9月8日出生,畲族,浙江省衢州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特区新区太极剧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654830621。
法定代表人:周光武,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兰时敏与被执行人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381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时敏于2019年1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确认款249975元、违约金7500元、可得利益损失2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447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219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4月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王庆宇,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王庆宇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王庆宇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王庆宇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伟
审判员 潘如文
审判员 王延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乔海均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