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802民初1957号
原告:普洱市思茅区互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0615709555。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明礼巷世纪广场联通公司旁。
法定代表人:方春远,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罗正良,男,汉族,1986年5月15日出生,普洱市镇沅县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被告:刀应美,女,汉族,1984年11月26日出生,普洱市景谷县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原告普洱市思茅区互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正良、刀应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洱市思茅区互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出撤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洱市思茅区互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普洱市思茅区互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段经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谭艳超
书记员王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