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528执保199号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庆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庆斌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28执保199号

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宁县。

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李庆斌,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庆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528财保2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询被申请人李庆斌名下银行存款,如有可供保全的存款,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被申请人李庆斌位于冷水滩区沿江北路富临锦江一区103号(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冷水滩区河东育才路东进贤路北501(永房房权证冷字第**)广西临桂县临桂镇房产,期限为三年;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申请人李庆斌名下无银行存款;查封了被申请人李庆斌名下的位于广西临桂县临桂镇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湘0528执保199号案件保全事项部分实施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凤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星佑

书记员黄唯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