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4民初4024号
原告: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城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90531919A。
法定代表人:程念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蜂森,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皮明清,男,1973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皮明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恒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位
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