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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203民初1309号

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波、杨加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波;杨加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203民初1309号

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矿业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2147220849。

法定代表人:成勇,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洪,男,该社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安,男,该社职工。

被告:王波,男,198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

被告:杨加会(被告王波之妻),女,1980年4月5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波、杨加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  肖维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慈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