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203民初1309号
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矿业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2147220849。
法定代表人:成勇,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洪,男,该社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安,男,该社职工。
被告:王波,男,198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
被告:杨加会(被告王波之妻),女,1980年4月5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波、杨加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 肖维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慈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