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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26执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仕民与被执行人王成烂、费黎明、付能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查封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沈仕民;王成烂;费黎明;付能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26执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仕民,男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居民。

被执行人:王成烂,男,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费黎明,女,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付能飞,男,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仕民与被执行人王成烂、费黎明、付能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成烂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沈仕民经济损失46454.6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64元;被执行人费黎明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沈仕民经济损失86715.35元(已赔偿35000元,还应赔偿51715.3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45元;被执行人付能飞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沈仕民经济损失21678.8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36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成烂在祁东县原洪桥镇XXX房屋(房产证号码:祁房权证字第XXX号),依法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成烂所有的坐落在祁东县原洪桥镇XXX房屋(房产证号码:祁房权证字第XXX号),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周铁军

审 判 员 周 虹

审 判 员 刘育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小明

书 记 员 彭秋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