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26执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仕民,男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居民。
被执行人:王成烂,男,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费黎明,女,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付能飞,男,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仕民与被执行人王成烂、费黎明、付能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成烂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沈仕民经济损失46454.6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64元;被执行人费黎明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沈仕民经济损失86715.35元(已赔偿35000元,还应赔偿51715.3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45元;被执行人付能飞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沈仕民经济损失21678.8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36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成烂在祁东县原洪桥镇XXX房屋(房产证号码:祁房权证字第XXX号),依法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成烂所有的坐落在祁东县原洪桥镇XXX房屋(房产证号码:祁房权证字第XXX号),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周铁军
审 判 员 周 虹
审 判 员 刘育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小明
书 记 员 彭秋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