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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执恢189号

叶芦珊、徐涌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芦珊;徐涌辉;梁碧珊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恢189号

申请执行人:叶芦珊,男,汉族,1964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徐涌辉,男,汉族,1984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梁碧珊,女,汉族,1986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叶芦珊与被执行人徐涌辉、梁碧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8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叶芦珊借款1735000元;受理费减半收取10207.5元由两被执行人承担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8日首次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粤0605执7118号,案经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粤0605执恢1858号,执行中,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冻结了案外人退还被执行人梁碧珊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购房款,本院已发函至该法院要求参与处理被执行人梁碧珊的可供执行财产,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受理并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粤0605执恢189号。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经核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冻结了案外人退还被执行人梁碧珊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丹灶支行的购房款,并对该款项进行了分配。2018年11月16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将上述购房款分配后的执行款合计288508.09元退款至本院的银行账户内。上述执行款,目前统一在本院(2017)粤0605执12621号案件(徐涌辉、梁碧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进行处理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叶芦珊为上述案件中的被害人之一。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期举证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陈官灿 执行员  陈广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简贤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