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刑更3359号 罪犯陈芳良,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仙居县人,住浙江省仙居县。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二中刑初字第18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芳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99447.5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8月22日被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执行机关于2019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芳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芳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四个表扬。另查明,该犯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陈芳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暴力致人死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芳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小玲
审判员 俞永平
审判员 杨宏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皖涢 ?PAGE?? ?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