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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521执504号

尖参与完德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尖参;完德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青2521执504号 申请执行人尖参,男,1965年7月20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藏族,青海省共和县村民。 被执行人完德加,男,1977年6月2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藏族,青海省共和县村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尖参与被执行人完德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1月8日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尖参下落不明。 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完德加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完德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9年1月21通过协助单位共和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完德加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和2019年6月12日通过协助单位青海省海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完德加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完德加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6月18日本院通过协助单位共和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完德加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2019年6月18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完德加住所地甘地乡曲什纳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完德加的具体下落及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完德加长期不在村中居住,也不知道他的具体下落,他在村中一直是低保户,也是村中的贫困户,有两个小孩,和老婆也已经离婚,在村里也没有房子之类的财产,被执行人完德加在村中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完德加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尖参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完德加现在的下落和财产,本院决定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发现被执行人完德加的下落或者发现被执行人完德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在依法恢复执行,申请人尖参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完德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经本院向申请人尖参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具体下落,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表示认可,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被执行人未按分期履行协议按期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海龙

审 判 员 严海梅

审 判 员 桑周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智

书 记 员 朱占强 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