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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执533号之一

张东洋申请执行刘俊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东洋;刘俊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5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东洋,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俊霞,女,回族。关于张东洋申请执行刘俊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991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房产信息等,扣划被执行人刘俊霞名下银行存款8304.91元,于2019年6月20日发放给申请人,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上限制其高消费;4.到郑州市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03执5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亚磊

审判员  李昌松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