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5民初1340号
原告:叶左杰,男,生于1952年3月16日,宣恩县。
被告:方政,男,生于1988年11月15日,恩施市。
被告:恩施拓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叶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798840007。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左杰与被告方政、恩施拓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左杰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左杰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左杰负担。
审判员 邱宗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丽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