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刑更3357号 罪犯唐巧龙,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新昌县人,住浙江省新昌县。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 新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1)绍新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巧龙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4月20日被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于2019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唐巧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巧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四个表扬。另查明,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2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文书、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唐巧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巧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4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小玲
审判员 俞永平
审判员 杨宏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皖涢 ?PAGE?? ?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