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26民初1058号
原告:肖芳清,女。
原告:李某甲(系原告肖芳清之女),女。
原告:李某乙(系原告肖芳清之子),男。
被告:祁东县永昌街道燕子岩社区第二村民小组。 原告肖芳清、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祁东县永昌街道燕子岩社区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肖芳清、李某甲、李某乙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芳清、李某甲、李某乙撤诉。 原告肖芳清、李某甲、李某乙预交受理费775元,本案元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佳俊负担;下余750元退回原告肖芳清、李某甲、李某乙。
审 判 员 张启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卫忠
书 记 员 杨永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