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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民初3724号

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黄山云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黄山云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5民初3724号

原告: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东十里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061355905K。

法定代表人:刘天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帅兵,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云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利港尚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97146816J。

法定代表人:周杨梅,董事长。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黄山云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3元,由原告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绍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丽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