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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执3228号

甘健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桂城人民法庭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7-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甘健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桂城人民法庭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3228号 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桂城人民法庭。

被执行人:甘健男,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本院主动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甘健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8)粤0605民初2314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甘健男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65.47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缴纳前述费用,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将本案主动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甘健男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送达《执行令》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甘健男未到庭,其现无法联系不知所踪。因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对甘健男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甘健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杨紫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乔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