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3228号 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桂城人民法庭。
被执行人:甘健男,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本院主动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甘健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8)粤0605民初2314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甘健男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65.47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缴纳前述费用,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将本案主动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甘健男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送达《执行令》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甘健男未到庭,其现无法联系不知所踪。因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对甘健男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甘健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杨紫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乔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