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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5680号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吕松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吕松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5680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法定代表人王新明。委托代理人张向东,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伟,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松松,男,汉族,1990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关于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吕松松金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3月7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吕松松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发现被执行人吕松松名下有车牌号为豫L×××**的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因车辆使用年限较长,且无法实际控制,无车辆详细信息,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查封处置;

三、本院向被执行人吕松松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3月20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向被执行人吕松松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吕松松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五、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前往被执行人吕松松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经询问未找到被执行人;

六、本院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吕松松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吕松松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七、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吕松松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吕松松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本申请,因被执行人吕松松名下汽车,因车辆使用年限较长,且无法实际控制,无车辆详细信息,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金额均较小且较为分散,申请暂不处置。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吕松松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志坚

审 判 长 郭 宏

审 判 长 赵 凯二〇一九年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 红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