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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9执620号

孙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9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娟,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执行人:李某,女,1989年11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新野县。。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7)豫1329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

二、女孩孙志成由被告孙某抚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李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45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费用。

三、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陪嫁财产海尔液晶电视1台,海尔冰箱1台,大洋摩托车1辆、天普太阳能热水器1台、被子3床、美的挂式空调1台及电动车赔偿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状况等进行查控,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到新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李某在新野的房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李某在其户籍所在地新野县无房产可供执行。经了解,被执行人李某长年在南阳市打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具体的居住地址。经申请执行人孙某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孙某,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某对本院执行不持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凭据、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孙某对本院的执行没有异议,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李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孙某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9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义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彦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