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02执恢113号
申请执行人:孙乐,男,汉族。
被执行人:尹显祝,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孙乐与被执行人尹显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双民初字第78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尹显祝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乐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2018年11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尹显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孙乐送达受理通知书。随后的执行期间,我院先后3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尹显祝无保险、工商、车辆、证券登记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尹显祝的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于2018年11月20日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尹显祝除拥有暂时无法处置的房屋外已无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保险、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财产。以上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以后通过数次电话和见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孙乐,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1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尹显祝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于2019年2月18日将被执行人尹显祝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孙乐,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41,492.87元,实际执行为零。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波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姚新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俊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