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302刑初963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锦辉,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5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锦辉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跃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锦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份,被告人钟锦辉建立微信群“1111筷$”,邀请参赌人员进群后,利用“房卡礼盒”软件提供链接功能开设虚拟房间,接受群成员下注赌博“抢庄牛牛”。群成员进入该虚拟房间后,系统自动派牌给赌客,并由赌客决定是否抢庄(不抢则由系统指定庄家),系统自动判定输赢,赌局结束后生成输赢积分,被告人按照1积分兑换1元人民币的比例,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与赌客进行结算,再从赢家的赌资中抽取5%作为“回水”。同年5月,被告人钟锦辉与钟平健(已起诉)合作,钟平健叫了钟艺斌(已起诉)协助。经查,2018年5月至同年6月21日,被告人钟锦辉从抽水获利中分得人民币11519元。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钟锦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锦辉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微信群,伙同他人利用“房卡礼盒”链接虚拟房间,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抽水获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锦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锦辉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份,被告人钟锦辉建立微信群“1111筷$”,邀请参赌人员进群后,利用“房卡礼盒”软件提供链接功能开设虚拟房间,接受群成员下注赌博“抢庄牛牛”。群成员进入该虚拟房间后,系统自动派牌给赌客,并由赌客决定是否抢庄(不抢则由系统指定庄家),系统自动判定输赢,赌局结束后生成输赢积分,被告人按照1积分兑换1元人民币的比例,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与赌客进行结算,再从赢家的赌资中抽取5%作为“回水”。同年5月,被告人钟锦辉与钟平健(已判)合作,钟平健叫了钟艺斌(已判)协助。经查,2018年5月至同年6月21日,被告人钟锦辉从抽水获利中分得人民币11519元。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钟锦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判决书及裁定书;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锦辉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微信群,伙同他人利用“房卡礼盒”链接虚拟房间,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抽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锦辉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钟锦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具有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锦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钟秀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黄振智
书记员陈亮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