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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02执375号

申请人唐海文与被执行人戴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海文;戴利军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02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唐海文,男,汉族。

被执行人:戴利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唐海文与被执行人戴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50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戴利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海文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执行。2019年3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戴利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随后的执行期间,我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戴利军不动产、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2019年4月4日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发起了传统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戴利军名下的房产、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产品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戴利军无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戴利军在X市X区X排X栋X单元X号有一套住房,本院于4月24日对该房产予以轮候查封,因该房产被另案查封在先,现不宜处置。2019年6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戴利军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唐海文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0日止,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148,6100.00元,尚有148,610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力平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姚新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