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千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28民初202号
原告:千阳县南寨镇南寨村第八村民小组,住所地:千阳县南寨镇南寨村。
负责人:李文奇,组长。
被告:甘肃长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民主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刘彩红,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长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374号乾昌大厦9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千阳县南寨镇南寨村第八村民小组与被告甘肃长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长平投资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千阳县南寨镇南寨村第八村民小组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千阳县南寨镇南寨村第八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阳县南寨镇南寨村第八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2165元,减半收取1083元,退还原告千阳县南寨镇南寨村第八村民小组。                           审  判  员    王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