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726执476号

熊加松、延津县帝国温泉商务酒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5-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熊加松;延津县帝国温泉商务酒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熊加松,男,1990年10月28出生,汉族,住潢川县。

被执行人:延津县帝国温泉商务酒店,住所地延津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秦宏伟。申请人熊加松与被执行人延津县帝国温泉商务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26民初1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熊加松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津县帝国温泉商务酒店偿还申请人熊加松欠款2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津县帝国温泉商务酒店已履行5000元,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熊加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初1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审判员  李绍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天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