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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执1841号

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杨浩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杨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2执184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00T26N。法定代表人张玉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浩,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杨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112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浩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名下有汽车,大众牌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神龙富康牌汽车和本田牌摩托车均无查封价值,申请人不要求处置,再无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晓纲       审  判  员     贺  诚审  判  员     王  昆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关海霞   打印人:关海霞  校对人:刘启喆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来源: